中國(深圳)知識產權保護中心(深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辦處)

效能,服務,和諧
效能,服務,和諧
效能,服務,和諧

Spin Master Ltd.v.Alan Yuan‘s Store, et al

From:China(shenzhen)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enter

Updated:2021-06-24

  【案情摘要】

  原告是一家美國的玩具公司,旗下的某個品牌的玩具在世界上很暢銷。被告是數(shù)十個(最初有67個,在判決時還有32個)中國的個人/企業(yè),他們在阿里巴巴、敦煌網(wǎng)等電子商務平臺上銷售模仿該著名品牌的玩具。原告在美國起訴被告,認為被告侵犯了其多項權利,包括商標權和版權。被告沒有出庭應訴。最終,法院判決每個被告賠償5萬美元,并且發(fā)出了永久禁令。

  法院認為:與商標侵權一樣,版權侵權屬于嚴格責任,即“主觀意圖或是否知曉”不是侵權判定中的要素。為了確認版權侵權,權利人需要證明:他的作品受到有效的版權的保護;被訴侵權人復制了他的作品;該復制行為是非法的。本案中,原告擁有有效的版權登記,從而初步證實了其作品受到有效的版權的保護。被告的產品與原告的產品是實質相似的。在很多方面,它們幾乎是相同的。在普通觀察者看來,被告復制了原告的作品。因此,被告構成對原告版權的侵犯。

  根據(jù)《版權法》法定賠償是:針對任意一件盜版作品,法定賠償?shù)姆秶?00美元至20000美元。如果盜版行為是故意的,法院可以針對每個盜版作品判決最高15萬美元的賠償。證明故意則需要證明(1)被訴侵權人實際上知道侵權行為,或者(2)被訴侵權人的行為是對權利人的權利有意無視的結果。法院認為,本案中被告的銷售活動表明了被告是故意的侵權行為。特別地,被告隱藏在互聯(lián)網(wǎng)別名后面是為了避免被監(jiān)測,而且被告經(jīng)常創(chuàng)建多個別名以繼續(xù)銷售產品。因此,可以適用故意盜版行為的法定賠償區(qū)間。法院另外考察了原告是否可以獲得商標法和版權法下的永久禁令:(1)原告遭受了無法彌補的傷害; (2)法律上可用的補救措施,例如金錢賠償,不足以賠償該傷害; (3)考慮到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平衡,衡平法上的補救是正當?shù)模?(4)永久禁令不會損害公眾利益。在考察這四個因素后,法院認定原告可以獲得永久禁令的救濟。

  【典型意義】

  本案的意義在于:與商標侵權一樣,版權侵權屬于嚴格責任,即“主觀意圖或是否知曉”不是侵權判定中的要素。如果盜版行為是故意的,則可以適用更高額的法定賠償區(qū)間。而證明侵權人是否為故意,需要考察侵權人是否實際上知道侵權行為,或者侵權人的行為是對權利人的權利有意無視的結果。